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29 16:32: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活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以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在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地方政府储备公开竞价采购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活动,采用现场和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详见《交易公告》。参加交易的买方为竞价采购的采购人(以下称买方),收货单位为买方指定的承储库(以下称买方承储库)。参加交易的卖方为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粮食经营者若对卖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五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通报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明确的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按拟竞价的粮食数量,原则上按履约保证金100/吨(粮食)或500/吨(油)和交易保证金10/吨(粮食)或50/吨(油)的标准向交易中心预交。卖方保证金须在竞价采购交易会开始前2个小时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买方保证金须在提交委托交易清单当日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对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及交纳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买方在正式交易前1个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清单加盖买方公章后可采用快递、传真、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

第十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后,及时在“重庆粮网”http://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CQ)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告《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竞价采购信息。免费提供《交易授权书》《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模板,供交易双方自行下载。交易中心可向买卖双方的交易代表提供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与时间

 

第十一条  现场交易地点: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公告。买卖双方根据最新公告信息,参加竞价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场外网上竞价交易的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参加交易。

第十六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等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

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交易中心对交易方式、进场人员有特殊要求及安排的,买卖双方应服从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维护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的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含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下同)等有关要求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成交价,为卖方送货到买方承储库仓(罐)前车板交货价格。粮食到达买方指定承储库仓(罐)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竞价采购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卖方委托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卖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粮食)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油)的递减报价。每个标的所采购的粮食数量不可分割。交易中心与买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卖方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

采取挂牌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开市后,卖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

成交后,卖方中标数量所对应的保证金冻结。

第二十三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撤销的交易由买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照流程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卖方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销售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0‰向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三十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 45 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入库期均可延长15天。一方履约有困难需要延期履约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共同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延期。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前,须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买方承储库做好接货准备。卖方将粮食发运到买方承储库后,应派人到买方承储库办理现场交货手续,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承储库提供本批粮食三个月内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买方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买方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质量确认:粮食质量以公告中公示的质量要求为准,交易过程中卖方一经确认成交就表示完全认可公示的质量要求,且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履约供货。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待入库粮食做出要求卖方整理、调换或退货处理。粮食入库验收标准和流程等要求,按买方要求办理,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货款结算:按照先货后款的原则,可分批进行结算。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分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办理结算,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卖方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结算方式另有约定的,详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交易中心按照《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经明确认定不合格后,未按要求及时整理、调换的;

(四)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五)违反政策性粮食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卖方出现第三十六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卖方出现第三十六条后四款行为的,交易中心还应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地方政府储备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买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的;

(三)在合同约定数量范围内,买方承储库在卖方资料齐全无质量争议下故意设置障碍拒绝或迟延接货的;

(四)买方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违反粮食储备竞价采购有关政策文件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后四款行为的,交易中心还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其他粮食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具体详见《交易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1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由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